作者簡介
孟德斯鳩(Montesquieu, 1689-1755)法國啟蒙時期思想家、律師,也是西方國家學說和法學理論的奠基人。其代表作除本書外,尚有《波斯人信札》(Lettres Persanes, 1721)以及《羅馬盛衰原因論》(Considerations sur les causes de la grandeur des Romains et de leur decadence, 1734)。
譯者簡介
許明龍浙江定海人,著名孟德斯鳩研究專家。1963年畢業於北京大學西語系法國語言文學專業,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國史。著有《孟德斯鳩與中國》、《中西文化交流先驅》、《黄嘉略與中國早期漢學》等,譯有《論法的精神》、《蒙塔尤》、《聖路易》、《萊茵河》、《羅芒狂歡節》、《羅馬盛衰原因論》、《波斯人信札》等多部經典名著。
作者自序
本書談及的事物難以計數,如果其中某一件與我的期望相反而冒犯了讀者,那絕非因為我用心不良。我生就不喜歡與人抬槓。柏拉圖為自己出生在蘇格拉底時代而感謝蒼天。我也對蒼天懷有感激之情,因為它讓我出生在如今我生活於其中的政體裡,因為蒼天要我聽命於它讓我愛戴的那些人。我有一個請求,但又怕得不到允准,那就是不要僅僅翻閱了寥寥數頁就對這部花費了二十年心血的著作妄下斷言,受到贊許或貶斥的應該是整部著作,而不是其中的某幾句話。想要探明作者的意圖,也只有讀完整部著作才能發現。我首先對人進行了研究,我認為,在千差萬別的法律和習俗中,人並非僅僅受到奇思異想的支配。我提出了一些原則,於是我看到:一個個各不相同的實例乖乖地自動對號入座,各民族的歷史只不過是由這些原則引申出來的結果,每個特殊的法則【1】或是與另一個法則相聯,或是從屬於另一個較為普遍的法則。當我回首古代時,我竭力把握住古代的精神,以免把事實上彼此有別的實例視為相同,或是看不出表面相似的事例之間的差異。我的原則絕非出於自己的一孔之見,而是從事物的本性演繹出來的。在這裡,只有看到許多真理與另外一些真理彼此相聯時,我們才能感知這些真理。思考得越仔細,越覺得這些原則確鑿無疑。我並未陳述這些原則的細枝末節,因為,誰能事無巨細地把這些細節和盤托出而不感到厭煩呢?突兀似乎是當今著述的特徵,但在本書中卻絕對找不到任何突兀。只要把眼界哪怕稍稍放寬一點點,突兀就會立即消失。突兀之所以顯現,原因在於拘泥於事物的一點,而忽略了其他方面。我撰寫此書,絕對無意貶斥任何國家中業已確立的東西。每個民族都能在本書中為自己的準則找到理由,我們並可由此作出這樣的推論:一些人幸運地生就洞悉國家政制,唯有他們才能提出關於改制的建議。啟迪人民並非無關緊要。官吏的成見始於民族的成見。在蒙昧時代,幹盡了壞事也毫無疑懼。在開明時代,做了天大的好事也依然戰戰兢兢。我們看到了舊時的弊病,試圖予以糾正,但是,我們同時也要看到,糾正本身也會有弊病。如果擔心壞會變得更壞,那就莫如別去碰它,如果不相信好能變得更好,那就莫如也別去碰它。我們觀察局部,只是為了對整體作出判斷;我們考察一切原因,是為了看清一切結果。倘若我能向所有的人提供新的理由,促使每個人熱愛他們的義務、他們的君主、祖國和法律,在他們所在的每一個國家、每一個政府和每一個崗位上更加感到幸福;果真如此,那我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了。倘若我能讓理政治國的人獲得更多的知識,懂得如何發號施令,讓聽命於他們的人在遵命行事時有了新的愉悅,果真如此,那我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了。倘若我能促使人們捐棄成見,那我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了。我在這裡所說的成見,並非使人對某些事物毫無所知,而是令人渾然不知自身為何物的那些東西。唯有在努力誨人的過程中,我們才能將包括普世之愛在內的普遍美德付諸實踐。人是能屈能伸的,能在社會上適應他人的思想和看法,也能認識或丟失對自己的認識。當本性被揭示時,人能夠認識它;當本性被遮掩時,人便失去了對本性的感知。這部著作,我多次提筆,又多次擱筆。我曾無數次扔掉草稿,讓它們隨風飄去【2】,我每天都覺得慈父之手垂落下去【3】,儘管我主觀上並無意圖,實際上卻在追求我的目標,我既不懂得規則,也不知道什麼是例外。我找到了真理,卻又丟失了【4】。然而,當我一旦發現了我的原則,我所追尋的一切便一股腦兒向我湧來。在二十年間,我眼看著我的這部著作萌生、成長、成熟和完成。這部著作如果能夠獲得一些成功,我認為主題的宏偉是主要原因。不過,我並不認為自己毫無才具。當我看到法國、英國和德國的偉人們在我之前撰寫的那些著作時,我滿懷敬仰之情。但是,我毫不氣餒,我與勒科萊喬一樣,也要說:「我也是畫家。」【5】【1】 法文中的loi一詞,可作「法」、「法律」、「法則」、「規律」等多解,孟德斯鳩筆下的這個詞的含義也不固定,因而譯文需要根據上下文酌定。此處的「法則」一詞,原文也是loi,譯者認為譯為「法則」較為達意,妥否,請讀者斟酌。——譯者【2】 原文為拉丁文ludibria ventis,轉引自維吉爾的《埃涅阿斯紀》第六章第七五行:「莫讓他的歌成為風的玩物。」——譯者【3】 原文為拉丁文Bis parti禟cecidere manus,轉引自維吉爾的《埃涅阿斯紀》第六章第三三行。傳說中的雅典建築家和發明家戴達羅斯(Daidalos)與其子伊卡爾(Icare)一同成功越獄,但是,伊卡爾在逃亡途中不幸墜岩喪生。戴達羅斯後來試圖作畫描繪其子墜岩的情景;作畫過程中,「慈父之手兩度垂落。」——譯者【4】 原文為義大利文Ed io anche son pitore。——譯者【5】 勒科萊喬(Le Corrège),義大利文藝復興早期著名畫家,本名安東尼奧•阿萊格里(Antonio Allegri)。他在見到拉斐爾的名作《聖賽希爾》時,萌發了與之一決高下的雄心,於是說了這句話。——譯者
名人導讀
《論法的精神》導讀陳淳文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所暨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要替本書撰寫導讀是一件極為困難的事,因為本書篇幅龐大,且內容豐富多元。筆者嘗試以我們自己的地理位置、文化傳承與現行政治社會制度出發,先談一談為何此時此刻我們還要閱讀此書,然後再簡單說明本書主旨:亦即探究法的精神,與建立溫和節制的政體。為何我們還要閱讀此書?孟德斯鳩是法國啟蒙時期極為著名的一位思想家,迄今仍盛名不墜;其大作《論法的精神》對於爾後西方立憲主義的發展,更有深遠影響。光就此二條件,就足以啟動我們想要一窺堂奧的好奇心。而一旦真的拿起此書,讀者立即會被其廣闊的視野、縱橫古今與東西方不同世界的豐富事例、充滿思想與創見的評述,以及優雅輕快的筆觸所吸引。此書書名看似十分嚴肅無趣,其實內容卻充滿想像,饒富趣味。例如他闡釋何謂專制主義時,引述傳教士的描述:「路易斯安那的未開化人想要果子的時候,就把果樹從根部砍倒,然後採摘。這就是專制政體。」(上卷)這個「砍樹摘果」的譬喻與《韓非子》的「焚林而田」、《呂氏春秋》中的「竭澤而漁」,或是《伊索寓言》裡的「殺雞取卵」十分相近,只是這些故事的情境各不相同。究竟作者透過此譬喻要強調的是專制統治者的「短視近利」、「貪婪無度」 ?還是「為達目的不擇手段」?讀者可以有很大的想像空間。又如他進一步說明專制政體的原則是畏懼,其實在專制國度中不需要太多法律,這就像「馴獸時切忌更換主人、課程和姿態,要讓牲畜牢牢記住的只是兩三個手勢,無需更多。」(上卷)此段敘述讓人不禁聯想到民主選舉的勝選策略,不也是只要讓選民牢牢記住兩三個足以打動人心的選舉口號嗎?而當我們看到孟德斯鳩說:「後宮是虛假、惡毒和奸詐在濃重的黑暗籠罩之下無聲無息地作祟的場所。年邁的君主昏庸日甚,他其實是宮中第一號囚徒。」(上卷)怎能不去想到《後宮甄嬛傳》或是《延禧攻略》的情節與對白呢?「猜想」與「聯想」既是閱讀本書的必備態度,同時也是提供本書閱讀樂趣之泉源。讀者之所以必須「猜想」作者的原意,正是因為作者蓄意隱藏真意,或是常在字裡行間蘊藏弦外之音。批評該書的人常說該書整體欠缺體系,有些論述似乎前後矛盾或是不夠嚴謹,甚至是欠缺邏輯。作者在該書首頁使用拉丁文引文「無母而生的孩子」,恰正要說明此書係獨創一格,無前例可循;同時它也隱含創作者自由受限的意思(上卷)。回到孟德斯鳩創作該書的時代背景,為了避免該書因宗教審查而成為禁書,作者不得不採取迂迴隱喻的筆法。讀者在猜想之餘,除了感受當時那個自由受限的時代氛圍之外,也能享受腦力激盪所孕育的無窮樂趣。至於「聯想」,它亦是閱讀所必備的智力活動之一。尤其是閱讀古籍,如果不能透過聯想來穿越時空,串聯人物、時代背景與事件,閱讀所能獲得的啟發將大幅受限。特別是在這個資訊爆炸且快速變遷的時代裡,一定有人要問:為什麼我們還要耗費寶貴的時間去閱讀兩百多年前的過時舊作?如果專就本書而言,它值得我們耗時去推敲品味,至少有以下三點理由:首先在時點上,該書是東西方世界頻繁接觸之後,開始扭轉西方對東方認知的標竿著作。簡略地說,在該書之前,歐陸瀰漫著推崇東方文明的中國風,從瓷器、折扇、絲綢到養蠶、農耕、儒家思想與政府組織,都被當時的歐陸思想家認為是西方應該學習的對象。孟德斯鳩透過該書挑戰當時的主流思想,以專制主義描繪代表東方的中華帝國,並將其形容成一個尚待啟蒙之黑暗、愚昧與邪惡落後的國度。該書出版後,清帝國仍持續盲目自傲地以天朝自居,且採閉關自守政策與世隔絕;但歐洲卻開始天翻地覆地大變革。工業革命後的大量生產與船堅砲利,政治革命後的立憲主義與人權保障,使得西方在各方面快速超越東方,進而主宰世界兩百餘年,迄今不墜。面對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崛起,以美國為中心的西方世界似正如當年的孟德斯鳩,如今正不遺餘力的邪惡化中國,並打擊中華文化。在此東西文明激烈角力的歷史時刻,我們尤須看清時代脈絡,並認清自我定位。透過此書,我們正可以追溯並爬梳西方人眼中的東方觀與中國觀。唯有充分了解西方世界對東方的刻板印象與既定想法,才有可能進行妥適的溝通與相互交流,甚且進而改變其對東方的認知。或許身處臺灣的讀者自覺可以置身於東西角力之外。只是這種想法忽略了全球化的事實,十分不切實際。當我們看到孟德斯鳩竟然在其大作提及臺灣時,固然要對其寬闊的視野與博學多聞的能力感到敬佩;但我們同時也要關切其為何會有如此荒謬與錯誤的臺灣認知:如臺灣島上的宗教不許婦女在三十五歲前生育(上卷);或是臺灣人不把酗酒與調戲婦女視為罪惡,放蕩行為能博得神明的歡心(下卷)。事實上,限於作者當時僅能透過繪畫、書籍與傳教士的見聞錄來了解西歐以外之世界,該書難免錯誤甚多。但是過去傳教士的誤解與偏見,迄今仍可能還是構築一道道東西文化藩籬的主要建材。臺灣在政治上或可「去中」,但在文化上卻永遠無法「脫亞入歐美」。面對此事實,我們不僅不應漠視或迴避,更應主動了解包括孟德斯鳩在內之西方人眼中的東方圖像與中國觀。其次,在制度面上,立憲民主與非立憲民主之別,一直是西方與非西方之區別基準。前者以基督教文明為基礎,從個人主義出發,強調自由平等與人權保障,同時以民主法治作為公權力之組織與運作的準則,並在資本主義的誘導下,推崇創新、競爭與消費。其他非西方世界與前述制度不盡相同,常因之而被視為是落後,或是尚不完美的政治社會型態。不過,當今西方的立憲民主與資本主義體制,雖被視為是人類文明的成熟典範,本身卻也蘊含著人民政治參與低落、階級複製與貧富不均、政黨間喪失差異與難以課責、過度消費、開發與資源浪費,以及其他科技發展所造成的各類問題。西方近來民粹主義、激進民主乃至反民主的風氣日盛,正是對於前述各類問題的具體回應。當我們致力追求與推崇西方民主體制之餘,不能不去審視它現今所遭遇的多重挑戰。特別是我們自己實踐民主過程中所衍生的各類問題,更要虛心自省,認真以對。就此而言,本書中有關各類政府體制的分析與描述,饒富深意,值得細究與品味。若我們僅看我們最有興趣的民主政體,孟德斯鳩首先指出民主政體的存立原則就是「美德」,其內涵就是「愛法律愛祖國,始終把公共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是一種先公後私的公民德性。」(上卷)民主政體腐化的原則就是「人民喪失美德,並追求極端平等」。此種人民僅把分光公共財產當作追求的目標,他們雖懶惰卻還要管理公共事務,雖貧窮卻還要奢侈享樂。他們取自於自由的越多,他們就越接近失去自由的時刻。看看這段生動地引述:「我對自己感到滿意,因為我窮。以前我有錢,我不得不向那些毀謗者諂媚,因為我很明白,以我的處境,我陷害他們難,他們陷害我容易。共和國總是跟我要錢,無法迴避。自從我變窮了以後,我反而有了威望,無人再來威脅我,我反倒成為別人的威脅,想走開就走開,想不走就不走。富人紛紛從他們的席位上站起來給我讓路。從前我是奴隸,現在我是國王。從前我給共和國納稅,現在共和國養我。我用不著害怕什麼,卻可以期待有所收穫。」(上卷)在現代的大眾民主體制下,政客透過討好選民以獲得政權,再透過所取得的政權去掏空或移轉公共資產。而討好選民的手段就是透過公權力進行重分配,不斷地給予多數人宛如雞肋的小利。少數有錢人成為政府待宰的肥羊,同時也是多數人忌妒並仇視的對象。雖然如此,富人則會以政治獻金作為保護費,在買通政治權力之後,即能以不顧外部成本的方式累積財富。於是我們一方面看到政商勾結,公平正義與法治遭到破壞,貧富差距加大,政治課責無法落實;在另一方面,我們看到在週期性的選舉與政權輪替中,短視近利的選民一再地被肉桶政策所收買,但也一再地對總是無法真正改革的僵固政治而感到失望與沮喪。菁英、政客與知識青年都大聲疾呼:應以民主而自豪,應不斷追求正義。但是誰在乎美德呢?「民主與正義」難道不就是他們謀求已利,奴役人民的障眼法嗎?又有多少菁英與政客就像孟德斯鳩所描述的佞臣:「無所事事卻又野心勃勃,目空一切卻又猥瑣卑劣,期盼致富卻又不願勞動,憎惡真理,吹牛拍馬,背信棄義,卑鄙無恥,罔顧一切承諾,蔑視公民義務,……尤為甚者的是永遠對美德嘲笑。」(上卷)一旦一個國家中的大人物全是壞蛋和騙子,而受他們所統治的卻又都是些不明所以、甘心受騙的善良人,這個國家就很難救了。最後,在文化面上,孟德斯鳩固然對於東方文明及中華文化有很深的誤解與偏見,但是這些他由商人或傳教士所取得的東方印象,就算不能以偏概全,也會有幾分是可能接近真實的。當孟德斯鳩說中國人雖是以禮作為生活指南,但卻是地球上最會欺騙的民族。商人們做生意使用三種不同的秤子,一種用於買進,一種用於賣出,一種用於與經驗老到的對手交易。中國人個個都利益薰心,令人難以想像(上卷)。這些話語怎能不讓我們想到現今甚為猖獗的電話詐騙犯罪,旅遊名勝地區土產店或餐飲店哄抬價格的行為,或甚至是早年漢人與臺灣原住民商業交易活動中的各種不公平的交易手法?商人偷斤減兩,工人偷工減料,農人不敢吃自己種植的作物,大量施肥用藥,但卻還敢宣稱是無毒有機。更不用說政黨與政客根本就是詐騙集團,言而無信不覺羞恥,政見跳票視同自然。孟德斯鳩指稱中國人根本不知誠信為何物?我們難道可以完全無感,置身事外,毫無反省的餘地嗎?雖然本書的成書時點是在十八世紀,但在今天來看卻一點也不落伍,格外有意義。成書當時在西方早已屬大航海時代,西方列強透過海運經略全球,四處建立殖民地;同時也以他們的眼光來看待世界,並以他們的文化傳統來評價其他文明。本書作者大量閱讀當時所存在的各種文獻,視野及於全球,眼光巡弋各個當時存在或曾經存在的文明與社會。固然今日世界與十八世紀的世界有很大的差異,但是人卻還是同樣的人,人的秉性,以及基於秉性所形塑的風俗與文化,仍有其基本性與共通性,值得今日溯源回顧並省思。例如作者介紹歐洲的決鬥制度,從名譽的重要性、取證方法、愛情與諂媚風氣、騎士精神到司法制度之原則等(下卷),其內容一方面介紹並分析該項制度,例如決鬥與公開審判,以及文字與祕密審判的關係(下卷);在另一方面也讓讀者可以從其分析與評價得悉歐人重視名譽,講究信用的秉性與文化。透過閱讀此書,我們好像搭上穿越時空的船舶,航行於十八世紀及其更早的世界。來去於今昔之間,我們得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今日各個文明的現狀及其淵源,我們也開啟重新自我認知與自我反省的契機。什麼是法的精神?本書名為《論法的精神》,其要闡釋的核心內容就是「法應因地制宜」,要考慮每個國家或每個地區的特質,去制定相應的法律。除此之外,作者也提出一些制定法律的一般性原則,以及適合於特定政體的立法原則。從西方法制發展史來看,孟德斯鳩的法律觀完全不同於阿奎那(Saint Thomas d’ Aquin)的法律觀。阿奎那認為「法的精神」就是「神的意旨」,人法,亦即是規制國家社會的現行法,必須與永恆之法、自然之法、以及神啟之法相互呼應。而孟德斯鳩則認為人法受制於各種不同的機制,一方面既非來自不可捉摸的神的意旨,另一方面也超出人的理性之外。這些節制人類立法者企圖的各種機制包括氣候、土壤與社會風俗等。一旦立法者以其自以為是的理性,不顧前述各種影響機制去制定法律,必然導致失敗的結果。此種法律觀蘊含三個特質,尤其值得我們重視。首先是「去絕對價值性」。在常人眼中,法律常與公平正義畫上等號,或是法律就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工具。但是孟德斯鳩開宗明義地說:法律(也就是人為法)的誕生是為了止戰,阻止國與國之戰,阻止人與人之戰。所謂的權利、義務與正義,並不是先於法律或是外於法律而存在,它們皆是由法律而生,皆是源自於法律的衍生物。法律因而不過就是立法者的意志,它可好可壞,沒有絕對的對錯。其次是「相對性」。法律應該顧及每個國家的自然條件、人口規模、民族性格與風俗文化;它應該被量身訂做,它應該有自我特色。雖然強調相對性,但孟德斯鳩並非主觀主義者,而是個客觀主義者。他認為每個國家基於其自有的各項事實(客觀)條件,在客觀上也都可以找到符合該國所需的理想法律。最後是「機械性」。孟德斯鳩深受牛頓力學的影響,且為避免其書遭到教會的壓制,他把自然法則、機械論與神意結合在一起。於是宇宙星體的有序運行既是神的理性所創設的,同時也是星體之質量與速度所形成的相互效果。這就如同兩塊磁鐵只要在特定距離內即會自動相吸,其運動非基於特定意志,僅是機械性質使然。在此觀點下,一旦人為法漠視或違背其自然特性,如同性相斥異性相吸,則基於其機械效果,必將導致失敗。孟德斯鳩不接受阿奎那的自然法,也不採洛克的自然法,更不相信存在一種最好的政體與法律制度,可以成為所有國家仿效的典範。每個國家一定要認清自己的特質,然後研擬適合自己的法律。換言之,每個國家基於自己特質而生的各種相互關係,各種社會規制之需要,即是這個國家之法律所該有的東西,這就是這個國家的「法之精神」。如何建立溫和節制的政體?從各國之特性可以找到各國所需之政體,制定法律必須與該國所適合之政體相互呼應。但如何確保人民之自由,不讓政體最終走上恣意暴戾之途?為回答此問題,本書第二編第十一章起以降開展了孟德斯鳩最為人所熟知的權力分立理論,其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個溫和、寬容且能節制權力的政府體制。孟德斯鳩最大的貢獻乃在於強調以權力制衡權力,特別是基於機械論與人性本惡觀點,孟德斯鳩特別重視權力部門間必須彼此力量相當,就如同星球間的引力一樣,如果失去均衡,基於機械效果,必然導致失序與崩解。也就是在此想像下,並以他遊歷英國的親身經歷為基礎,主張立法權內部必須分成兩院相互制衡,貴族(上議)院的保守持重與平民(下議)院的改革進步,此二種力量必須相互牽制。同樣的,行政權(君王)與立法權(貴族與平民)也應彼此相互牽制,因為彼此的利益不同。司法權更應該扮演一種含蓄且匿蹤的角色,讓人不易察覺它的存在。司法權不應該交給一個常設的機構,法官更不該常在人民眼中出現,人民不是畏懼法官,而是畏懼司法制度(上卷)。孟德斯鳩有關分權制衡的理論與爾後西方立憲主義的開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特別是美國制憲先賢們,格外推崇孟德斯鳩的主張,將其理論融入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中。不過,即使是美國憲法,也不完全符合孟德斯鳩的想法。特別是在大眾民主發展之後,投票權普及於每個成年公民,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世襲的貴族院在今日的世界顯得如此不合時宜,早已不復存在。君王就算還坐在王座上,手中早已空無一權。雖然如此,時代的變遷不僅不能證實孟德斯鳩的想法已經過時,反而是更加顯現其先見之明。在當代的民主政治下,多數民意可能成為多數暴力,人民的激進力量沒有世襲的貴族可以制衡。美國用終身職位保障的大法官與其成文憲法來節制其立法權與行政權,其大法官倒帶有幾分世襲貴族的氣息。但是因為美國司法權過於顯眼,有違孟德斯鳩的司法權建構原則,所以常常落入「抗(反)多數困境」,常被要求應奉行「司法極簡主義」及「憲法原意主義」。至於其他民主國家,多數國家面對強勁澎湃的人民力量,往往很難有效節制。如何建立溫和、寬容且節制權力的政府體制?迄今仍是個亟待回答的嚴肅問題。於今重拾《論法的精神》,在其字裡行間遊走,最重要的是要不斷地猜想與聯想。在猜想中,批判中國與批評教會是可以連結在一起的,其中有關東方專制主義的描繪,或有影射教會與法國王權之意圖。透過聯想,我們更應不斷反思自身的政經社文現狀、不斷推崇的民主體制,以及被我們奉為圭臬的各種西方價值。雖然孟德斯鳩出身貴族,但他安慰鼓勵我們說:「出身高貴很幸福,出身低微也並非不幸,厄運對貴賤一視同仁。」他自己一生衣食無缺,平安順遂,但卻能兢兢業業地花了大半輩子的時間撰寫此書。而此撰書計畫,「力圖以崇高的膽魄去拯救被專斷權力摧殘得遍體鱗傷的人類,這永遠是世上最美好的計畫。」美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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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第二十四章法與各國宗教儀規和宗教本身的關係第一節泛論宗教第二節培爾先生的悖論第三節寬和政體宜於基督教,專制政體宜於伊斯蘭教第四節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特徵造成的後果第五節天主教宜於君主政體,新教宜於共和政體第六節培爾先生的又一個悖論第七節宗教中的完美法律第八節道德法規與宗教法規的一致性第九節猶太苦修派第十節斯多葛派第十一節靜修第十二節苦行第十三節不可補贖的罪行第十四節宗教如何對世俗法律產生影響第十五節世俗法律有時如何修正偽宗教的謬誤第十六節宗教法律如何修正政治體制的弊害第十七節續前題第十八節宗教法律如何發揮世俗法律的效力第十九節教義對世俗狀態中的人有利或有害,在於教義的濫用與否,而不在於其真偽第二十節續前題第二十一節輪迴第二十二節宗教若教人憎惡無關緊要的事物,那就十分危險第二十三節節日第二十四節地方性宗教的法律第二十五節向異國移植宗教所產生的弊病第二十六節續前題第二十五章法與各國宗教的建立及其對外機構的關係第一節宗教感情第二節信奉不同宗教的理由第三節廟宇第四節神職人員第五節法律應對神職人員的財產設定的限制第六節修道院第七節迷信的靡費第八節宗教領袖第九節對宗教的寬容第十節續前題第十一節更換宗教第十二節刑法第十三節對西班牙和葡萄牙宗教裁判官們的忠告第十四節基督教為何在日本如此遭人憎惡第十五節宗教的傳布第二十六章法與它所規定的事物秩序的關係第一節本章總體思想第二節神為法和人為法第三節有悖自然法的公民法第四節續前題第五節何時可以更改自然法原則而按公民法原則裁決第六節繼承順序不應以自然法原則而應以政治法和公民法原則為准第七節教規不應對屬於自然法範疇的問題作出決定第八節不應以教會法原則處置應由公民法處置的事項第九節應由公民法原則裁定的事項大多不能由宗教法原則裁定第十節何時應遵循公民法所許可而不遵循宗教所禁止第十一節不應以關注彼岸世界的法庭準則規範今世法庭第十二節續前題第十三節在婚姻問題上,何時應遵從宗教法,何時應遵從公民法第十四節親屬間的婚姻何時應遵從宗教法,何時應遵從公民法第十五節不應依據政治法原則而應依據公民法原則處置的事項第十六節應由政治法處置的事項不應由公民法處置第十七節續前題第十八節應該檢驗那些看似彼此牴觸的法律是否屬於同類第十九節不應以公民法處置應由家庭法處置的事項第二十節不應以公民法處置屬於萬民法的事項第二十一節不應以政治法處置屬於萬民法的事項第二十二節印加人阿圖阿爾帕的不幸遭遇第二十三節因某些情況導致政治法摧毀國家時,應採用保護國家的政治法,該法有時會變成萬民法第二十四節治安法規與公民法分屬不同類別第二十五節不應以公民法的一般規則處置應根據事物性質作特殊處理的事項第六編第二十七章羅馬繼承法的起源與沿革第二十八章法國公民法的起源與沿革第一節日爾曼各族法律的不同特點第二節蠻族諸法均為屬人法第三節薩利克法與西哥特法和勃艮第法的主要差異第四節羅馬法何以消失在法蘭克人地區而保存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地區第五節續前題第六節羅馬法何以能保存在倫巴第人的領地內第七節羅馬法何以在西班牙被廢棄第八節偽造敕令第九節蠻族法典和敕令何以消失第十節續前題第十一節蠻族法典、羅馬法和敕令被廢棄的其他原因第十二節地方性習慣法、蠻族法和羅馬法的沿革第十三節薩利克法或薩利安法蘭克法與里普埃爾法蘭克法以及其他蠻族法的區別第十四節其他差異第十五節一點說明第十六節薩利克法的沸水取證第十七節我們的先人的想法第十八節決鬥取證法何以越傳越廣第十九節羅馬法、薩利克法和敕令被遺忘的另一原因第二十節名譽問題的由來第二十一節對日爾曼人的名譽問題的又一看法第二十二節與決鬥有關的習俗第二十三節司法決鬥的法律原則第二十四節司法決鬥的規則第二十五節為司法決鬥設置的限制第二十六節訴訟當事人與證人的決鬥第二十七節訴訟當事人與領主的附庸決鬥,就判決不妥提起上訴第二十八節向上級法庭提起瀆職之訴第二十九節聖路易統治的朝代第三十節對上訴的看法第三十一節續前題第三十二節續前題第三十三節續前題第三十四節訴訟程序何以變成祕密進行第三十五節訴訟費用第三十六節公訴方第三十七節聖路易的條例何以被人遺忘第三十八節續前題第三十九節續前題第四十節何以採用教皇聖諭的司法形式第四十一節教會裁判和世俗裁判的此消彼長第四十二節羅馬法的復興及其結果,法庭的變化第四十三節續前題第四十四節人證第四十五節法蘭西習慣法第二十九章制定法律的方式第一節立法者的精神第二節續前題第三節看似與立法者的意圖相悖的法律其實最與之相符第四節違背立法者意圖的法律第五節續前題第六節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第七節續前題,妥善立法的必要性第八節相似的法律未必出自相同的動機第九節希臘法和羅馬法都懲罰自殺,但動機不同第十節看似相反的法律可能源自同一精神第十一節兩種不同的法律如何進行比較第十二節看似相同的法律有時其實不同第十三節不應將法律與其立法目的分開,羅馬法對偷竊的處置第十四節不應將法律與其制定時的情況分開第十五節法律有時應當自行修正第十六節制定法律時的注意事項第十七節制定法律的不良方式第十八節整齊劃一的觀念第十九節立法者第三十章法蘭克人的封建法理論與建立君主政體的關係第一節封建法第二節封建法的根源第三節附庸制的起源第四節續前題第五節被法蘭克人征服的地區第六節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蘭克人第七節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第八節續前題第九節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的法律在分地方面的正確實施第十節奴役第十一節續前題第十二節蠻族分得的土地不繳貢賦第十三節羅馬人和高盧人在法蘭克君主國中的負擔第十四節所謂稅賦第十五節所謂的稅只向農奴而不向自由民徵收第十六節家臣或附庸第十七節自由民的兵役第十八節雙重職務第十九節蠻族人民中的和解金第二十節後來的領主司法權第二十一節教會的領地司法權第二十二節司法制度在加洛林王朝末期的建立第二十三節迪波教士《法蘭西君主國在高盧的建立》的總體思想第二十四節續前題,對該書基本體系的思考第二十五節法蘭西的貴族第三十一章法蘭克人的封建法理論與其君主制巨變的關係第一節官職和埰地的變化第二節民事管理有什麼改革第三節宮相的職權第四節國家在宮相問題上的特性第五節宮相如何取得軍隊的指揮權第六節墨洛溫王朝王權衰微的第二階段第七節宮相治下的高官和埰地第八節自由地何以變成埰地第九節教會地產何以變成埰地第十節僧侶的財富第十一節鐵錘查理時代的歐洲狀況第十二節什一稅的設立第十三節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的選舉第十四節鐵錘查理的埰地第十五節續前題第十六節王權與宮相的權力在加洛林王朝合而為一第十七節加洛林王朝國王選舉中的特殊情況第十八節查理曼第十九節續前題第二十節寬厚者路易第二十一節續前題第二十二節續前題第二十三節續前題第二十四節自由民被許可擁有埰地第二十五節加洛林王朝積弱的主要原因,自由地的變化第二十六節埰地的變化第二十七節埰地的另一變化第二十八節重要官職和埰地的變化第二十九節禿頭查理當政後埰地的性質第三十節續前題第三十一節帝國何以擺脫了查理曼王室第三十二節法蘭西王冠何以傳到于格‧加佩家族第三十三節埰地永久化的若干後果第三十四節續前題附錄有關《論法的精神》的資料為《論法的精神》辯護有關《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的資料對《論法的精神》的若干解釋向神學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釋答格羅萊對《論法的精神》的意見譯名對照表孟德斯鳩生平和著作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