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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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荒原

二、被侵犯的尊嚴

1不再沉默的聲音

2真相的模樣

三、記憶與蒼涼

1陪他們一段

2「他們」與「我們」

四、折翼的天使

1身體與慾望

2走進法庭

五、變色的童年

1南國菩薩

2玫瑰往事

六、懲罰

1獵巫

2「魔鬼」辯護人

3罪的重量

七、科學證據的兩面刃

1DNA會說話?

2測謊結果不說謊?

3驗傷(處女膜)的迷思

4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鑑定

八、那些不被傾聽的

1謊報與認錯

2痛苦的單向性

九、有罪無罪,誰說了算?

1法律守門員

2法官難為,為難法官

3把「人」放在「法」的前面

十、不完美的正義

試閱內容

一、荒原

「四月是最殘忍的月分/在死地中長出了紫丁香/把回憶與欲望揉合在一起/讓春雨催促著遲鈍的根芽」

二○二○年四月,在T.S.艾略特筆下最殘忍的時節,我收到一封措辭嚴厲的來信:

「過去一直很欽佩你替性侵被害人發聲,讀了你的《無罪的罪人》之後,我發現我看錯你了。法院都判那個狼師有罪了,你憑什麼說他無辜?你有什麼證據?你比法官、檢察官厲害嗎?你有想過被害小孩跟她家人的心情嗎?……你是應該站在被害人立場的人,為什麼要替加害人說話?你怎麼對得起過去相信你的人?」

面對這一連串的質疑,我不知該如何回答,更不知該從何說起。

撰寫校園性侵案《沉默》、《沉默的島嶼》的緣故,我傾聽過飽受創傷、無法平復的年幼被害人的聲音,也見識過陰險狡詐、死不認錯的加害人的遁詞。那麼極度的醜惡是如此頻仍地發生,情節溢出一般對善惡邊界的想像,若不是得到當事人的充分信賴,我從不知道他們的無法訴說不是遺忘,而是壓抑,他們最大的痛苦未必來自性侵本身,而是沒人信任與傾吐的無助。他們很需要有人理解那樣的感受。

然而書寫性侵冤案《無罪的罪人》的過程,卻讓我驚覺法院判決依據的薄弱及蒐證的重重漏洞,不是沒有可能把無罪的許倍銘老師送進囚籠。就算許老師自始至終不曾認罪,終究不敵八歲智障女童指控他性侵的說詞,只得黯然吞下有罪判決。無罪對清白的人來說有多重要?旁觀者永遠不會知道。我只能揣測,那是一種超乎想像的疼痛,那樣的疼痛有如地獄,沒有人想當地獄的導遊。

因為許案的諸多疑點,促使我產生強烈動機想把整件事記錄下來。朋友善意提醒:「你確定要寫這個案子?不怕被人家丟雞蛋?」我不是沒有想過,在這個習於去脈絡理解事情的社會,我試圖以文字涉險替「狼師」平反的舉措,很可能讓人以為是替加害人解套,簡化被害人的痛苦,這讓我感到惶惑。某個輾轉反側的夜晚,我傳訊息給幼時被害的小帆(化名),告訴她我打算書寫這樣的題材,想聽聽她的想法。善解人意的小帆很快回覆:「我不希望再有人受害,也不希望有人被冤枉……阿姨,我支持你!」那夜,我終於穩穩當當睡了一覺。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像小帆這麼想。《無罪的罪人》面世以來,各界的批評指教不曾間斷,就連部分友人亦頗有微詞,甚至視該書為臺灣性平運動的反挫。這樣的反應讓我赫然驚覺,原來性侵冤案就像不能說的「佛地魔」,尤其像我這樣被標籤為「站在被害人立場」的寫作者,甘冒政治不正確的風險替「加害人」發聲,自是惹來不少質疑。但我不明白,面對有爭議的案件,難道沒有討論的空間?「性侵案」與「性侵冤案」只能是零和關係嗎?

在探討這些問題之前,必須先檢視一個基本前提:如何確認性侵害案件的發生?

通常性侵害案件發生在密室,現場只有加害人與被害人,鮮少有直接明確的人證或物證(驗得到DNA的不多),如果被害人與加害人的說詞迥異,當事人又是兒童或身心障礙者,囿於認知與表達能力的限制,說法很難被採信,不起訴或無罪的案例並不罕見。

二○一三年,某女童稱遭繼父性侵上百次,一、二審判刑二十八年,更一審以女童說法前後不一,以及作為補強證據的哥哥說法「未親眼目睹事實」,不足以採信,最後改判無罪確定。這個判決引發倡議人士強烈不滿:

太多的「法匠」只繞在法條的構成要素,以自己有限的生活經驗在審理性侵害案件。這位「歸零」法官認為,個案對性侵害次數「前後指述不一」;補強證據的證人哥哥並未親眼見聞強制性交之事實,欠缺關聯性;補強證據的心理衡鑑結果和性侵害事件不具有全等的關聯性。事實上,個案因承受龐大壓力,又被性侵上百次,性侵、訴訟歷經十幾年,要如何要求她「陳述一致」?性侵受害者言詞反覆是典型症狀。還有,司法人員訊問能力也會造成很大影響,每次訊問都不一樣,要被害人怎麼回答一致?

令人感慨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施行二十一年了,為何法官無法理解性侵被害人的脆弱處境?卻要求她/他們證詞一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也有指述一致的個案被質疑︰你怎麼記得如此清楚?難道法官是自由心證在審理性侵害案件嗎?請問法官,審理的證據法則在哪裡?對於法官不採信補強證據,也讓人搖頭。性侵害是密室案件,若要以有親自聽聞的證人為指標,那是否意謂著所有性侵被害人不用進入司法討公道了?

諸多血淚斑斑的故事告訴我們,確實是有法官無法擺脫個人偏見,做出值得商榷的判決。然而判決不能只有主觀認定,更必須有客觀事實,客觀事實就是證據,而且是法律認可的證據,就算被害人說得再聲嘶力竭,再多的懷疑,都不能當作證據。這樣的判決邏輯常讓人感到困惑,明明被害是血淋淋的事實,為什麼一句「證據不足」,就足以讓加害人安全下莊?這公平嗎?

莫明其妙被冤屈推擠著、成了人神共憤的「加害人」處境,又何嘗不是如此?冤獄平反協會手上超過千件的喊冤案件中,有四分之一是性侵害案件,只有七起案件立案,僅有一件無罪平反,案件難以平反的原因,正好與性侵害案件難以定罪的理由如出一轍:只有被害人與加害人說詞,沒有其他證據,只能依賴大量情狀、臆測或推理建構犯罪事實。若因同情、貼近被害人而傾向相信被害人的說法,這對無辜的被告來說,又公平嗎?

司法制度的基本假設是判定有罪或無罪必須仰賴證據,沒有合理、充分的證據,就不該判決有罪,這是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與保護的基本人權。它要保護的,是每個人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一個人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如果最後被證明有犯罪行為,被判處有罪以後,就不再受到這個原則的保護。人們常以為透過嚴刑峻法、高起訴率及定罪率、甚至是透過輿論審判,便可有效減少(性)犯罪發生率,但若是社會瀰漫著過度恐懼的情緒,看不見、也不願看見冤案的可能性,不但無助於解決犯罪問題,反而可能殃及無辜。尤其在這個資訊無所不在的時代,沒有根據、人云亦云的指控隨處可見,若是冤枉了無罪之人,就算最後法律還他們清白了,他們的人生還能重來嗎?當然不能。

值得注意的是,歷年來民調均顯示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不高,同時卻又顯示民眾泰半支持死刑,這樣的矛盾令人不解──既然不信任法官的判斷,為何又支持法官判處死刑?我想,這是因為有罪判決既能滿足對正義感的需求 ,又能簡化對他人痛苦的感受,讓人得以輕率地對待事實。於是證據法則放寬了,無罪推定原則鬆懈了,冤案就發生了。

這就是性侵害案件判決的艱難,它牽涉到一個看起來非常簡單,實際上卻難以分析、也沒有標準解答的問題: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到什麼程度,法院才會判決有罪?對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求,可不可以和其他案件不一樣?如果一樣會怎麼樣?如果不一樣又會怎麼樣?

讓我們一起思索。

※作者附注:《刑法》規定男女性自主年齡是十六歲,也就是說,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對象是否同意,都是觸犯了妨害性自主罪。本書主要探討十六歲以下被害人之性侵害案件,因此「合意與否」、「積極同意」等議題並不在討論範圍之內。

商品簡介

性侵與性侵冤案

是無法比較的兩種噩夢

在有罪與無罪的喧囂中

我們需要冷靜的視野

確認事實,向來是司法判決最為艱難之處。

性侵害案件通常發生在密室,少有直接明確的人證或物證,如果事後雙方說詞迥異,被害人又是認知與表達能力有限的兒童,如何斷定發生了什麼事?執法者是否可能因個人隧道視野、迷信科學證據、過度依賴單方證詞而造成錯誤──無論是縱放了真正的犯人,或是誤判了無罪的被告?

這裡牽涉到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無罪推定是什麼意思?證據法則又是什麼?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到什麼程度,才會判決被告有罪?對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與求,可不可以與其他案件有所不同?如果一樣會怎麼樣?不一樣又會怎麼樣?

陳昭如長期關注性侵被害人的處境,亦深入理解性侵冤案的來龍去脈。這次她挑戰探討兒童性侵害案件認定的兩難,並指出無論是眾聲沉默的性侵案,或是被迫消音的性侵冤案,都是在性(侵)是羞恥的文化之下,讓「不可說」的氛圍製造出驚人的黑暗與混沌。期盼每個人都反躬自省,側耳聆聽,瞭解這個議題的複雜性,讓不同角色的痛苦被聽見,透過不斷的思辨與說理,往解決的方向前進一步。

作者簡介

陳昭如

臺大人類學系畢業,曾任職首都報社、自立早報、超級電視臺等媒體,現為自由撰稿人。

著有《CALL IN!地下電臺》《歷史迷霧中的族群》《活在拜物星球》《福爾摩沙愛情書》《被遺忘的一九七九:臺灣油症事件三十年》《沉默: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幽黯國度:障礙者的愛與性》《沉默的島嶼:校園性侵事件簿》《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被搶劫的人生:蘇炳坤從冤枉到無罪的三十年長路》等。

名人推薦

何榮幸(報導者創辦人兼執行長)

李茂生(臺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

吳曉樂(作家)

林志潔(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

趙儀珊(臺灣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

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
作者:陳昭如
編者:吳崢鴻
出版社:春山出版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22-09-20
ISBN:9786269612994
定價: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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